甲乙公司均于2010年6月3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“健莎”商标,根据商标的用途,

甲乙公司均于2010年6月3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“健莎”商标,根据商标的用途,该商标的性质属于(  )。

问题:

[单选]
甲乙公司均于2010年6月3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“健莎”商标,根据商标的用途,该商标的性质属于(  )。

A . 申请人应在接到商标局通知后30日内提交第一次使用该商标的日期证明
B . 如果甲乙是同日使用,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
C . 如果甲乙均未使用,且协商不成,由双方抽签决定
D . 商标局应驳回甲和乙的申请

参考答案:D

参考解析:


两个以上的申请人,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,分别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的,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交其第一次使用该商标的证据。同日使用或均未使用的,商标局通知各申请人以抽签额度方式确定一个申请人,驳回其他人的注册申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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